刚才打给早报,针对昨天早报新汇点的一个问答

问:如果永久居民在新措施生效钱购买的私宅还在兴建中,是否须在半年内将组屋脱手?
答:如果私宅还在兴建重,屋主必须在新屋取得临时入伙证(Temporary Occupation Permit,简称TOP)或法定完工证书(CERTIFICATE OF STATUTORY COMPLETION)半年内卖掉组屋,视何者为先。

昨天接了两个人问我这个问题。早上老板打给我让我读报纸。个人认为这个是明显的错误。
发展部的http://app.mnd.gov.sg/Newsroom/NewsPage.aspx?ID=4083&category=Press%20Release&year=2013&RA1=&RA2=&RA3=
ANNEX III讲得很清楚,新措施只针对政策以后的交易,之前的不算。

如果有人因为这个原因卖掉房子,早报不怕被人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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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澹台思 提出于 2019-07-18 2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