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我最终还是付诸实施去换组屋搬家了。在新买的二手组屋选择holding方式的时候,一开始我选了跟之前一样的join tenancy,脚得在以后转让产权这个问题上跟tenancy in common 区别不大,因为已经有俩朋友去做了。后来去见律师,又跟banker确认了一下,发现还是有区别的。
join tenancy跟tenancy in common的区别我就不科普了,大家自行阅读HDB的网站。买房的时候产权前者默认一人一半,一个挂了,另一个自动接收全部产权。后者如果一个人挂了,挂了的人的产权会根据遗嘱分配,没遗嘱的根据新加坡继承法分配,也就意味着不一定就落到活着的那个人手上。但是选择后者可以预先设定两个人持有的产权不平均。
这个结就是:银行不承认change proportion of ownership不等同于subsale这回事,在他们看来前者是不存在的,只有后者。HDB那边是可以提出申请,但是提交的文件必须要有一份新的letter of offer,贷款人只能是被赠送人一个人。而原本是两个人联名贷款和买房的,去掉一个贷款人,银行是默认这是subsale,也就是屋主之一把产权卖给另一个屋主,而不是赠送。银行也不是说不承认赠送这回事,但是必须要有HDB approval letter,而要拿到HDB approvel letter,就必须先拿到新的LO;没有LO就不能继续办理产权赠送手续,也就没有HDB approval letter这个东西,这就是个死循环。
所以如果是俩人联名贷款买HDB(现在绝大多数都是这样啊,因为HDB贷款实在卡的太紧了,大多年轻人一个人的收入都不够贷款),以后再做产权赠送,就只能当做部分产权买卖,意味着被赠送人要买下另一半的产权,得按另一半的产权估价去支付stamp duty,ABSD(如果有),双方的律师费,貌似5年之内因为MOP的存在还不能做。HDB是说MOP期间可以做,但是律师跟我说不行,但是HDB不知道银行要什么条件才愿意出Letter of offer,他们不care,让屋主自己去搞定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