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个问题请教一下。最近买住院保险,因为不想理赔时出幺蛾子,所以尽可能的disclose。 1)2000年的时候左手食指骨折过,因为手术的时候一块儿骨头没接上,目前靠近指尖的关节不能弯曲。从出院后,过去十几年里从没接受过其它治疗,楼主也表示了没有进一步接受治疗的意愿。2)几个月前左脚无名指撞伤过,去做过X-ray,医生说有轻微骨折,但已经自愈,所以不需要治疗。结果保险公司竟然要exclude the whole left hand and left foot。楼主瞬间觉得日了狗了。 争了一个多星期,最后特别条款变成,exclude the whole left index finger。这个合理吗?虽然确实骨折了,但是都这么久了,而且楼主清楚写明le过去17年没进一步治疗过,将来也没治疗的打算。 我在想,如果当初disclose的时候不提手指的事儿,保险公司也不可能查出来。当初在国内手术的那家医院都已经被合并了。楼主不爽的地方在于:Honesty is not rewarded but punish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