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感觉有点难。 电子邮件是不是证据不重要,那个只是offer, 不是正式合同。 单凭offer走司法难。
朋友在美国留学,毕业了准备找新加坡的工作。通过网上投简历,拿到了新加坡一家创业公司的面试机会,通过考核后,该公司都责任给我朋友发送了offer,是通过email发送的。里面写好了入职时间,薪资,和办理ep的时间。
之后的两个月时间里,我朋友就拒绝了手上的其他offer和面试机会,买了从美国到新加坡的机票,并且,在公司的要求下,提前给公司远程地做一些工作。
现在到了该办ep的时间了,公司突然提出要收回offer,并且以没有签正式合同为理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损失,支付劳务的责任。
请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的录用通知有法律效力吗?这个问题,通过司法解决应该怎么操作,准备哪些证据以及可能的成本?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