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那些事儿 - 理赔篇(2)

人寿保险的理赔

如果有人说他的理想是钞票和女人,这听起来多少有些俗气。但如若把钞票和女人改成是事业与爱情,这听起来就会立刻高雅许多。这便是语言的艺术。同样的内容以不同的方式表达,即便没有天壤之别,也多少会有些云泥之差。寿险便是另一个活生生的例子。明明保障的是死亡,却偏偏起了个寿险的名字。细细品之,不禁哑然。他们讲的何尝不是同一件事?

寿险的分法有很多,比如term life, whole life, par, non par。但无论是哪一种分法,其核赔的过程都是一样的。具体来说,有以下三部曲:
1. 这个人的确寿终正寝了
2. 这个钱确实可以还
3. 这个钱要还给谁
下面就具体谈一谈这三部曲。

哈姆雷特说,是生还是死,这是个问题。核赔人员说,是生还是死,这还真是个问题。新加坡还好说,给我一张death certificate, 我会知道他这光荣的一生是如何结束的,再给我一张ICA的信,我会知道官方已经为这结束加盖了鉴定完毕的印章。有了这两封信,基本上可以确定他生命的最后一页已经画上了句号。但问题是不是所有的句号都在新加坡画上的。随便一个外国人(或在国外发生的死亡),丢给我一张death certificate,然后叫我还钱。这叫我很为难啊。death certificate除了阿拉伯数字,我可能啥都不认识,你叫我如何还钱?所以这个时后,还需要鉴定过的翻译件。但有了翻译件还不够,在造假猖獗的国度,我怎么知道这一切都是真的?有没有有什么方法确认?答案是有,那就是更加不靠谱的方法:发誓。虽然看起来不靠谱,但这的确是被法律(oath and declaration act) 允许的。有了death certificate, 翻译件,誓言,ICA的信,虽然不够完美,但终于是可以进行下一步了。那就是看这个钱到底可不可以还。

要看可不可以还,主要是看两方面:一是cause of death 有没有在excluded条款之内,二就是申请表是否无效。
纯寿险的保单excluded的条款通常比较少(先对于医疗和重疾保单)。比较普遍的exclusion有三条,高危的体育项目不还(比如高空跳伞),保单生效一年之内的suicide不还,以及战争暴乱导致的死亡不还。新加坡的death certificate会写明cause of death(包括suicide)。至于国外发生的死亡,如果cause of death 不明的话,通常会去调查(包括雇佣调查机构甚至私人侦探)。这些excluded的条款看似限制了保障的范围,但实质上是降低保险被利用的机会,在客观上降低了保险的成本和最终的价格。
第二个方面就是看保单是否有效,也就是是看申请表是否被如实填写或有所隐瞒。申请表单通常有几部分(会在核保篇详谈),而核赔时主要看health declaration那一部分有没有被如实填写。health declaration有很多问题,其中抽烟之类比较难以查证。但有两类信息及其容易查证。一是医疗病史,比如有没有看过医生之类。二是一有没有在其他公司买过(或者正在买的)保单。只要有需要,保险公司可以进行所谓的全新加坡hospital search 和industry search。找到这些信息,易如反掌。只要找到了未如实填写的证据,保险公司就可以拿来说事,即便不是大事。最后结果不一定是拒赔,但却一定会是心累。所以在填写这类信息时,请务必如实填写(当然感冒发烧肚子痛之类的小病可以不用declare)。遗憾的是(个人的经历),经纪几乎从未强调过如实填写的重要性,有的经纪甚至用一句话带过所有的问题。这给未来可能的索赔带来了隐患(尤其是大额索赔)。有些时候,不是客户不愿意declare, 而是客户都不知道还有这些问题。一个专业的经纪(注意用词)也许不会在过节的时候给你寄上一张贺卡,也行不会在你生病的时候送上一份慰问,但却一定会告诉你前方可能埋藏的地雷,哪怕它埋在五六十年以后。当然你也可以说保险公司这种秋后算账只想收钱不想赔钱的做法太不够厚道。但现实如此,也是多说无益。另一方面,这种做法其实是保单节省成本的重要方式。否则,如果每一张保单都在事前查证的话,保单的价格会变得更加让人难以承受。

以上核赔过程快的话一两个月就会结束,但慢的话,拖一两年也是有的,尤其是复杂的索赔。但一旦审核完毕(通过),保险公司就准备还钱了。这是最后一步,但也可能最为耗时的一步。原因是不知道要把钱还给谁。寿险不比其他险种,其中的投保人(policy owner), 被保人(life assured), 受益人(beneficiary), 遗嘱(will),和信托(trust)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可以演化为惊天地泣鬼神的drama。这里化繁为简,只讨论四种情况。
最简单的情况就是有指定的受益人,但无遗嘱(受益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被指定,但只能被受保人指定。指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指定之后不可更改(trust),也就是放弃对保单的所有权利。好处就是即便破产了,保额也不会被拿去还债,因为保额已经不出属于受保人了。另一种是是指定之后随意更改(revocable)。它的好处是保单的所有权利还是属于受保人,坏处就是破产之后受益人未必能拿到保额。这里讨论的收益人都是指这种revocable指定的受益人)。这时候,保险公司就直接把钱还给受益人了,绝不过问第二句话。
如果没有指定的受益人,也没有遗嘱,那么保险公司会把不超过15万的保额还给合适的索赔者。保险公司有解释什么是合适的权利,但通常合适是指夫妻(要结婚证),父母子女(要出生证),以及兄弟姐妹等直系亲属(要出生证)。如果保额超过了15万,索赔者需要去法院申请grant of letters of administration,也就是遗产分配的权利,才能拿到剩下的钱。
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但有遗嘱,并且遗嘱已经在之前提交了给了保险公司,那么遗嘱的执行者只需提交自己的身份证就可以拿到保额了。但如果遗嘱没有在之前提交给保险公司,那么就需要去法院申请grant of probate executor(遗嘱执行者)才能拿到钱。
最后,如果既有指定受益者,又有遗嘱,那该怎么办? 前面说了这些受益者是按照revocable的框架指定的,所以如果遗嘱里写明了每一张保单保额分配的方法,那么遗嘱是可以supercede指定受益者的。但如果遗嘱里面写的不清不楚,那该怎么办?对不起,我也不知道。但我知道一些律师应该是可以赚上一笔了。

好了,这大概就是寿险索赔的全部流程。每次写到最后都感慨良多。比如此时此刻,我又不禁想起了司马兄弟的名言,人固有一死,或轻于鸿毛,或重于泰山。我不知道是否会重于泰山,但我知道如果有一张一百万的保单的话,那一定是重于50kg的(500万人民币的重量)。
有人说生命如歌,能够余音绕梁便是气息长存。有人说生命如戏,让人魂牵梦绕便是精神永生。我说,生命不过是那串跳动的现金流,不求流得天长地久,但求流到那双子女的弱冠及笄,不论是那山河巨变,还是那沧海桑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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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个回答

欧纨蓉

顶干货贴 mark
Xmz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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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旭芝

感谢干货分享
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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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长孙可苑 提出于 2019-07-11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