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租房under diplomatic clause,中止合同还需要赔偿屋主中介费吗?
我们同意的本来是说1+1的合同,1年fix--1年flexible,就是第二年可以因为三个条件而搬走,
agent直接做成2年合同,然后把三个条件放到diplomatic clause里,说是允许搬走,但是必须赔付剩余比例的中介费给屋主。
我的问题是,
一、新加坡有没有1+1的合同?住满第1年,第2年可以给一定notice,然后搬走?
二、如果没有1+1合同,他完全变成2年合同,给的是diplomatic clause的条款,在这个条款的条件里,我们搬走,也需要赔偿一定比例的中介费为屋主吗?
谢谢版上房屋中介 rug可以给个professional的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