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说,我在调查函里着重针对1997.7-1998.8月间申请人的情况进行评价并按表格规定填写即可。但是在调查函的表格里,有一项是LAST KNOWN EMPLOYER,也要填。我当时调阅了员工信息系统里存档的这个人的相关file,然后按实填写(这个人1996年大学本科毕业后在一家公司做×××,97年7月才跳槽到我们下属的电器公司,我当时就如实填写了这样一段经历)。当时这份函我填完后传真回去,一天后,收到这家机构的传真,说需要我确认之前回传的函文上填写的信息准确无误并签名,并且希望在不违反相关劳动法律规定和其他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希望我们HR部门能够提供一份此人应聘我们下属的电器公司时提交的简历复本。我当时以为这是正常程序,在咨询了上级并经批准后,就照办了。
然而,今天上午,HR部门的同事收到 Morgan Stanley 所属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裁和美国某大学商院院长共同署名发来的正式公文(公文的接收方有五个,我们只是接收方之一),公文中表示感谢我们和中国某公司之前提供的信息。对方说,我们提供的信息使得他们对这名中国学生的背景有了警觉,促使他们决心进一步核查,并最终查出该中国学生不实地表述了他在1996年本科毕业后至1997年6月间的工作经历。出于慎重,Morgan Stanley又联系了这名学生在美国先后就读的两所商院,这名学生在中国念的大学教务处,并联系了美国驻上海总领事馆,查出这名中国学生在留学申请和首次赴美签证时,提供的本科成绩也是不真实的。根据这些情况,这名学生目前就读的大学已正式决定取消其×××学位,该学生相关情况已经由该生所在大学提交美国移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