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s a bad record with the previous company
but other than that, I don't think there is any other impact.
即使合同上这么说也不一定要赔吧
法律上要求合同的要约必须遵循“有失有得”的原则,即接受要约的一方必须因要约获得经济或其它方面的利益,同时要给予提出要约一方某种形式的补偿。
比如“大象用一百万元买天下乌贼一般黑的一支铅笔。”是合同,而“大象给天下乌贼一般黑一元钱”则不是合同。因为后例中大象并没有获得任何利益。
同样的,因为签订了劳务合同之后到上班之前,劳动者没有获得任何利益,因此在此时,这个所谓的劳务合同还不能成为合同。
当然,我们是要充分相信律师有把黑的说成白的的能力的……万一公司起诉,劳动者败诉也是有可能的。不过话又说回来,这起诉的费用一般都比赔的钱要多多了,所以几乎没有哪个公司干这种事情。
这么干的最大坏处是名声会多少受点影响。
我就做过这样的事
跟P公司签了之后拿到S公司的offer, 前思后想了半天, 还是很想去S公司. 因为当时离P公司开工时间还有一个多月, 然后P公司的letter of offer上面写的是辞职要一个月notice, 觉得他们也应该有时间找到一个replacement, 就跟P公司说我不去了.
没有任何赔偿. 当然人家是会不开心的啦. 而且当时是学校把我们的resume发给P公司的, 所以P公司还小小的冲着学校发了点脾气. 我也非常相信自己被P公司blacklist了.. 有趣的是现在P公司是我们的client, P公司的老板会在我老板面前半开玩笑的说他抢了他们的员工, 还是很尴尬的. 不过合作起来大家也都很professional的.
btw跟P公司说不去之前我有跟S公司讲明这个情况, 他们还是很鼓励我加入, 觉得这个是蛮重要的.
第一份工的话鲁莽一下还可以吧.. 以后也不会再做这样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