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已经于7月1日施行,与之配套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也于9月1日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其中,最大的亮点之一是新开设了Q1和Q2类签证,以满足海外华人回国探亲的需求。
针对条例中的新规定,本报记者独家专访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外国人签证大队副大队长陈艳,请她给予详细解读。
此前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显示,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到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签证类别有:D字、Z字、X字、F字、L字、G字、C字、J-1字和J-2字等。而新的条例则新增了Q1字、Q2字等类别。
《条例》实施后,外国人在华停居留签证种类增加到了16种,分别为:C(乘务)、D(永居)、F(访问)、G(过境)、J1(常驻记者)、J2(临时记者)、L(旅游)、R(人才)、M(贸易)、Q1(团聚)、Q2(短期探亲)、X1(长期学习)、X2(短期学习)、S1(长期私人事务)、S2(短期私人事务)、Z(工作)。
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总队外国人签证大队副大队长陈艳向记者介绍,新的分类是在原有8个种类的基础上对F字和L字签证进行了更细致的拆分,新拆分出签发给商贸人员、探亲人员以及处理其他私人事务人员的签证种类。例如,原旅游和探亲都属同一类签证,但现在被拆分,专设了探亲类签证。另外,《条例》还增设了R类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新条例规定,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
“持Q1签证进入中国境内后,要换成团聚类的居留证件。”陈艳介绍称,居留证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可多次往返。到期时可在中国境内申请延期。而针对中国公民外籍家庭成员中,18周岁以下儿童和60岁以上老人可以申请不超过3年有效期的居留证件。“这是新增规定。原来18周岁以下儿童最长只可办理两年居留证件。”
关于儿童寄养部分,陈艳补充到,寄养的要求是儿童的父母双方都是外籍,或者一方是外籍一方是华侨,或者双方都是华侨,父母均不在中国,需要把孩子寄养给中国的亲属。申请材料与原来没有变化,主要证明是出生证明、经公证的寄养委托书和受托书等。
陈艳表示,现在可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的范围较以往有所扩大,可发给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子女的配偶。“而原来可换发的居留证件只发给配偶、父母和18岁以下的子女。”
近期,有媒体报道称:“Q1签证持有人入境后,可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家庭团聚类居留证件,居留证件有效期为180天至5年。”
“这一说法是错误的。”对此,陈艳特别向记者强调,外国人持Q1签证入境后,应当在30日内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团聚类居留证件。此类居留证件的最长有效期为3年,发给未满18周岁和已满60岁的人员(对未满18周岁人员的居留期截止日期不得超过其18周岁的日期。),其他人员一般不超过一年。
而对于Q2字签证,陈艳表示,持Q2字签证者进入中国境内最长停留期为180天,到期后亦可在中国境内申请办理延期,但可申请延长的期限累计不能超过原签证批准的的停留期限。“比如境外准许的最长停留期是30天,那么可延长的天数也不能超过30天。这是一个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