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还是notice period的问题,越想越觉得不妥

上一个帖子说了新公司的Notice period是2.5个月,看到大家的回帖看来2-3个月都是正常的。但是我觉得不妥的是,合约中写的是员工要辞职的话无论是在三个月试用期内还是试用期后notice period都是2.5个月,但是公司要辞退员工的话试用期内只需要给2周的notice,试用期后给1个月notice。昨天签合约的时候我就觉得有点不妥,但是当时没机会去求证,也就签了。今天查了MOM的网站,MOM明确规定公司跟员工的Notice period必须是一样的。以下是MOM网站上的原话。
Can the notice period be different for employer and employee? No. The notice period should be the same for both employer and employee.
于是我就很纠结要不要跟公司说明这一点。如果说了公司会不会觉得我事多而收回offer?其实我还挺想去这个工作,不想放弃这个工作。但是这样不对等的条款我心里不太舒服,这种违反MOM规定的合约签了还有法律效力吗?
其实这份工作是猎头介绍的,猎头早上问我昨天的签约情况,问我有什么问题,我就把这个问题跟猎头说了。但是猎头只是跟我说这是公司的合约他们也不清楚,让我自己找个合适的机会跟公司老板说。这是一间小公司,感觉小公司好多幺蛾子。
求大家给点建议!
请先 登录 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