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合同里没有针对这种情况(fail to start to work)的条款,只是说明了在probation期间和confirm之后要提前Notice。
其次,合同中写明了commencement date是4月底,而我是4月初(上班之前三个礼拜)通过email以及电话通知他们我决定放弃这份工作。
最后,询问过MOM,反馈是这事MOM不管,因为这种情况下没有建立雇用关系,公司只能通过律师来请求赔偿 (should pursue a civil claim through his own lawyer)。
这件事情我已经跟公司的HR交涉过了,很客气的说明了放弃的理由,感谢并且道歉,可是那个HR态度十分恶劣并且一直纠缠不清,而且威胁要发律师信过来。
我想请问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讲,这种情况下,我需要赔他们钱吗?如果需要赔偿的话,合理的数目应该是多少?如果真的打了官司,胜诉方的律师费用等是否需要败诉方来支付?
请遇到类似问题的朋友或者法律专业的朋友帮忙! 多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