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邀……居然有人邀我……
手头没数据(其实是懒得查),就说说理论方面吧……
本人的一贯观点是,实现刑法效果,需要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法三方面的工作,缺一不可。目前民众普遍关注的是立法,但是个人感觉我国立法还是可以的,毕竟人大常委会那群也是人尖子,无论出于什么利益角度进行立法,打击犯罪保证社会稳定都是主要目标。
相较于问题中提到的新加坡、沙特,我天朝立法还是相当可以的,之所以造成我国刑法效果给人感觉很凑合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执法。新加坡沙特也好,美国加拿大也好,欧洲各国也好,人们在比较时总是忽略了人家是发达国家,我们是发展中国家这么个事实。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比执法投入,真的是没法比的……提高执法效果最简单的就是把公检法队伍的数量搞上去,质量也搞上去,需要教育投入、设备投入、扩编人员,都得花钱,我们天朝没那么多钱,所以人均司法执法资源就有限了,小偷小摸的就没人抓,走私贩毒的也抓不全……死刑罪名那么多,也没啥威慑力……
立法合理了,司法、执法资源数量上去了,这才能谈法律效果。所以结论是:问题里的“规定吸毒死刑”和“毒品控制效果”没有必然相关性,中间还需要执法的桥梁来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