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离婚的判决,有些意思的

上周高庭出了一个离婚案的判决书。THL v THM [2015] SGHCF 11
原文见这里:
http://www.singaporelawwatch.sg/slw/index.php/component/cck/?task=download&file=attached_document&id=72876&utm_source=web%20subscription&utm_medium=web&src=judgments
 
里面有一些比较有意思的地方,分享给大家:
1. 关于小孩的抚养权 (care and control)
本案中,两个小孩原来跟母亲。因为母亲情绪失控,发生自残事件,造成其中小孩创伤后应激。法院认为从小孩的最大利益出发,母亲在没办法控制自己的情绪的情况下,不适合行使抚养权。法庭同时认为,两个小孩从小一起长大,彼此感情很深,所以抚养权应当归同一个人(详情见17-18节)。
2. 关于监护权 (custody)
法院重申新加坡法律对于监护权的观点:在父母没有虐待子女的情况下,应当让父母共同行使监护权。(见32-34节)
3. 关于婚内财产
a. 关于婚前一方购买,但是婚内继续还贷的物业,无论还贷的金钱来源如何,都属于"acquired during marriage", 所以属于婚内财产。(见40-44节)
b. 婚内购置的私人财产的计算时间倾向于一直到财产分割开庭为止。意思是说,不要以为法庭临时判决出了宣布两人可以解除法律婚姻关系,你再买东西就是自己个人财产了。(见51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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