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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洪山尼千方百计急着要摆脱穷藉,为了钱财,他最终把心一横,设下“爱情陷阱”,要珍妮成为他翻身的“牺牲品”。
他提议她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她以为这是爱郎对她的关怀,听从他的吩咐,让他全权处理。
他向第一家保险公司要替珍妮买一份可以获得20万元赔偿金的意外险时,公司起了疑心,派人调查后,这份保单最终买不成。
向第二家保险公司买10万元寿险与意外险时,也不顺利被拒。珍妮辞去吧女工作的第二天,洪山尼犹不甘心,又向第三家保险公司投保。这回,他谎称珍妮是个养鸡场的主人,有意到飞行俱乐部学开飞机,因此,要投保10万元的意外险与五万元的的飞行保险。这家公司接受了投保,过了两天,洪山尼要求增加10万元保额,公司只接受五万元。
同一天,食髓知味的洪山尼又到另一家保险公司,他为本身投保了21天的旅行保险,代表珍妮投保的旅行保险则是15万元,保期只是14天。
1963年8月10日,洪山尼带珍妮到律师楼立下遗嘱,指定他的母亲是保险的唯一受益人。她以为她既然已是洪家未来的媳妇,婆婆当受益人也算是理所当然。
保险受益人其实是洪山尼诡计的“前奏”与“伏笔”,接下来是“行动”。
为了谋夺保险赔偿金,洪山尼可说是费尽心思,出尽手段。他竟然在海陆空三方面绞尽脑汁,要置爱人于死地。
他最先意图制造“空难”:他在1961年成为飞行俱乐部的会员后,考获了飞行执照。不过,他后来发现“空难”不容易制造,便想到“陆难”---即“制造”车祸。
他是个赛车高手,车翻时及时跳开,警方后来查明,那不是因为他驾驶技术高超,身手敏捷,而是他故意将车子拐向左边的乘客座位。珍妮仅受皮肉外伤,并无大碍。她以为是吉人天相,她懵然不知,她逃过了一次鬼门关。最后,洪山尼从海上着手,她逃不过死劫,尸骨无存,成了绿波冤魂。
那场“车祸”发生在8月13日,洪山尼向友人借了辆跑车,载珍妮到吉隆坡,途中说要带她上金马仑度假一个星期。半途,吃了早餐,两人肚疼,只好暂时留宿吉隆坡的酒店。第二天一早,洪山尼联络了保险公司,又替珍妮买了10万元意外险,他本身则买了三万元的保险。
当天黄昏,洪山尼忽然说有事要回新加坡。岂料,车经芙蓉,洪山尼声称为了闪避一条狗,跑车打滑,珍妮坐的那一边撞得稀烂,她也被震得往前撞向挡风镜,身子与脸瘀伤。两人后来搭乘火车返新。
返新后,洪山尼竟然只给珍妮一块钱看医生,如此对待所谓爱人的态度确实让人费解与疑心。
提到洪山尼与珍妮的感情,法官巴特罗斯问洪山尼:你爱珍妮吗?
答:我爱她。
问:你打算娶她?
答:是的。
主控官萧添寿副检察司插口问:珍妮的教育程度只有小学三年级,这一点,你应该知道的。
答:我知道。
问:她不算是个聪明的女子,对吗?
答:她是挺聪明的。
问:很聪明吗?
答:不是非常聪明,但是学习很快。
问:是因为在你的专门指导下?
答:是的。
问:她有点天真,你认为呢?
答:我并不认同。
问:难道你认为她是头脑单纯?
答:是的,她单纯,但不天真。
巴特罗斯法官这时问他:你所谓的天真是什么意思?
答:她耳朵很软。
萧添寿接着问:不合理的,她也顺从?
答:不是的,她也有自己的看法。
问:她信任你吗?
答:她并不信任我。
巴特罗斯法官:你要娶她,但你却说,她不信任你?
答:她对我的驾驶技术没信心,我指的是这一方面的信任。
萧添寿问:我们不是指驾驶技术。
答:她对我没信心,另外是因为我跟其他的女人外出。
问:除了这些,她对你非常信任,也很有信心?
答:是吗?我并不知道。
问:你真的不知道?
答:她有时疑心蛮重的。
谈到保险受益的问题,萧添寿问:假定珍妮已经死亡,她的保单受益人是你,你将会是第一个受警方怀疑的人,你认为对吗?
洪山尼答:受怀疑?你是指哪一方面?
问:当然是指谋杀了她这件事。
答:应该会受怀疑的。
问:换了你母亲的名字,你的嫌疑便没有那么重了。
答:情况会更糟糕。
珍妮在酒吧虽然是红牌吧女,一个月连同小费可以赚取300多元,可是以她这样的收入要缴付三份保单的保费,她能够负担得起吗?
警方之后查出,保费原来都是洪山尼替她代付的;然而,洪山尼替她缴付保费的目的何在?他为什么替珍妮买那么多份保单?他一手包办跟她相关保单的手续,又是为了什么?
主控官萧添寿在法庭上,向珍妮同母异父的妹妹依琳,追问珍妮每个月的待遇。
依琳回答:月薪90元。
问:包括小费吗?
答:没包括。
问:你姐姐很富有吗?
答:并不富有,她经常身上不名一文。
问:在认识洪山尼之前,她曾经买过保险吗?
答:没有。
问:自从她在海上失踪后,你有接到她的消息,或者听说她在什么地方吗?
答:没有,完全没有消息。
依琳还透露,珍妮完全不谙水性,她与洪山尼认识不到三个月,而并非如洪山尼所说的半年。
(四)
没有人目击谋杀案的发生,没有人亲眼见到珍妮死了。
珍妮沉落大海的尸体直到案件开审时,仍然无法寻获,但警方从各种迹象及旁证显示,她是给洪山尼设计“谋杀”的。
可是,要在一起没有找到尸体而又找不到死因的“谋杀案”中,裁定洪山尼的杀人罪,委实难上加难。更何况,这类案件在新马两地史无前例,司法单位没有案例可以援引。
警方与总检察署并未给重重障碍所难倒,在锲而不舍,追究到底的侦办精神下,经过多方面调查与广泛传问相关证人,查案人员与检察官费时一年多,最终搜集了强而有力的环境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他们充满信心要将洪山尼治罪,送上绞台,还珍妮一个公道。
控方在这起案件中,并没有解剖与验尸报告,也没有死因的裁定,唯一的依靠便是根据当时情况推理的环境证据。
因此,控方得证明三大要点:
一、 在这起案件中,确定有人死亡。
二、 确定那人的死亡是被告所干的。
三、 确定被告杀人是有动机的。
针对第一点,法官巴特罗斯说:没人死亡,当然不存在所谓的谋杀案;可是,这并不等于“没有尸体,就没有谋杀案”。控方要做到的是,找出杀人的证据,而不是仅仅“呈现”尸体便算了。
当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看来只有洪山尼与珍妮两人才知道,而尸沉深海、无影无踪的珍妮已“永远封嘴”了;洪山尼谋夺保险赔偿金的动机却显而易见。
在阐述“谋杀”的定义时,巴特罗斯法官指出,谋杀是一个存有杀人动机,非法杀人或者导致一个人身亡的罪行。意外杀人或者造成对方死亡,并非谋杀,因为当中没包含动机。因此,动机是最重要的一环。
什么是动机?
法官打了个比方:甲乙两人站在一处悬崖上,悬崖一边底下是万丈深渊,惊涛拍岸。要是甲明知崖顶某处土质松软,存有潜在危险,但甲却对有意谋害的乙说,站在该处可以登高望远,一饱眼福。当乙如言站立观赏风景时,甲假装鞋子进了沙子,闪开一边脱鞋清理。这时,乙所站的地方土陷地塌,乙飞坠崖下惨死,这便是谋杀!
在这种情况下,甲虽然没有亲手推乙下崖,但甲所触犯的罪行可以推论为谋杀。
法官说,同样的,要是一个人明知大海的某处暗流汹涌,极端险恶,但却为了某个特定的目的,存心带一个初学潜水,泳术不精的人到该处潜水,结果,那个初学者永远也没浮出海面,这个人等同杀害了初学者,犯了谋杀罪。
在洪山尼涉及的这起案件中,案发之前,洪山尼曾经到该处潜水,熟知那里的水流情况。他特地选星期二涨潮时到出事海面,因为,那段时候,航行的船只不多,他也不怕遇到熟人,要进行“计划”比较方便顺利。
他替珍妮换氧气筒,以及向船夫指称本身的氧气筒有问题等动作,更说明了他有动机意图要达到某种目的。
航政局专家在作证时透露:案发海面水流危险,尖石散布,并不适合游泳或者潜水,而且那一带的海峡并不宽,形状犹如一个漏斗,水流必然更急,海底漩涡很多。
潜水专家在庭上提供专家意见时认为:潜水最大的敌人是过度惊慌,以及沉了下去无法浮上来。在姐妹岛海面遇上鲨鱼的机会并不大,因为海底有不少珊瑚。另外,缺少了一个潜靴,潜水者身体会失去平衡,处境危险。珍妮的潜靴遭破坏,处境堪忧,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