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一篇文章,很有启发性,特别是对于国企的观点,提供不一样思路
嘉宾简介:王江雨,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亚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在新加坡国立大学执教多年,对新加坡模式有深入研究。采访人:蒋保信,共识网采访部主
正文
意图把国企“搞死”的思路没可行性
蒋保信:您怎么评价最近推出的《国企改革指导意见》?
王江雨:这份文件所推出的措施,基本上还是改革导向和市场导向,这是进步。但文件对国企存在的某一些深层次问题尚没有提及或者没有点透,这或者因为没有政治决心,或者因为时机不成熟。
蒋保信:有一种观点认为,国企改革不应该在国企自身的改革上做文章,而是要破除国企的垄断地位,让其自生自灭,不应让其在营利性领域跟民营企业竞争。
但现在我们的改革方向似乎正好与此相反,我们强调要把国企做大做强,还要入股民营企业。您怎么看前一种观点?又怎么看待官方的现实选择?
王江雨:这不失为一个思路,事实上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对待国企都是这个路子,而自由竞争更充分的市场经济如美国根本就没有国企的问题。
但西方的这个路子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而且改革中国的国企虽然需要思想解放、思路放开,但不能太脱离实际和现有的政治限制,否则只能沦为没有多大意义的口号。
在当下的中国,总体上破除国企的垄断地位是必须的,这是改革的必由之路,舍此的改革一定是假改革。但鉴于以下几个原因,意图把国企“搞死”的思路并没有可行性。
第一,在现有政治条件下,根本不可能有这样的改革取向。
无论国企的钱是怎么赚的,不管是垄断利润还是正常商业利润,都构成执政党执政的财政基础,是“钱袋子”。对执政党来说,对国企进行改革当然可以,但这个改革不可能让其在财务上一下子有太大的损失。
消灭国企如果能马上换来私企民企的大繁荣,从而在税收上弥补失去国企的损失的话,也许还可以考虑让国企“自生自灭”,但这显然是做不到的。
要执政党推动的改革,却希望一步到位消灭执政党的“金库”,对这种想法我不做价值判断,但必须指出其现实性几乎没有。
第二,现在的中央和地方十几万国企,雇佣了大量人力,这些人的衣食身家都和国企紧密联接,也不可能听任国企“自生自灭”而砸了自己饭碗,任何改革也不可能不顾他们的命运而仅仅根据某种经济思想而进行。
第三,就算要对国企私有化,目前一百多亿的总量,也找不到买家。
第四,国企未必不能在平等竞争的基础上赚钱,关键是要和民企在一个平台上,去除特权。
而所谓的“自生自灭”,不知其含义所在,到底是指有意识的摧毁扼杀,还是放任自流?如果是放任自流,有些国企说不定还做强做大,这反倒失去了“放任自流”主张者的本意。
蒋保信:这次国企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很大程度上借鉴了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但中国和新加坡国情不一样,淡马锡模式适合中国吗?就现在国企改革的蓝图而言,它跟淡马锡模式有何异同?
王江雨:第一,关于国企改革是否借鉴了所谓的淡马锡模式,这本身是一个伪问题,只不过是一种流行的说法。
淡马锡本无所谓模式。虽然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淡马锡有其自己的运作方式和特点,但其自身是否构成一个模式,值得讨论。
再者,国企改革指导意见内容繁杂,是否借鉴和在多大程度借鉴淡马锡模式,还是一个待研究的问题。人云亦云地称国企应该或者不应该借鉴淡马锡模式,这种说法太牵强附会。
第二,中国国企有十几万,自身样式林林总总,也不可能都借鉴淡马锡或者任何其他模式。
新加坡“淡马锡模式”下,为何不存在党政纠葛?
蒋保信:您在介绍淡马锡的文章中提到:“1974年方成立的淡马锡可谓富可敌国,是全世界最大的投资公司和主权投资基金之一。自1974年成立以来,淡马锡的平均年度股东回报率为16%以上。就算在过去十年国际经济连遭危机的大环境下,它的平均年利润率也达到9%。”
淡马锡有什么值得中国的国企改革借鉴的吗?
新加坡淡马锡公司
王江雨:淡马锡公司运作的一些做法,体现市场经济模式下国企效率最大化的一种可能性,也容易为国际社会所接受,所以其某些做法可以参考。
第一,确实要在法律和制度上去除对国企的任何特权地位和特殊待遇,将国企和私营企业完全等同待遇,适用同样的法律和政策,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税收法律、破产法律、财会法律等,不可对国企有任何有待而歧视私企。在这个基础上,国企就算做大做强,也无可厚非。
第二,政府不能干预企业本身的经营决策。这不是说政府不能管企业,而是1、以股东身份管;2、谦抑和节制性地行使股东权利。
新加坡政府对淡马锡,以及淡马锡对自己所投资的企业,基本上是管两头:一头是对作为企业主要管理者的职业经理人进行精挑细选,另一头是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核,除此之外不会干预企业内部的日常决策和运作。
如果干得不好,绩效不搞,政府(包括淡马锡)自然会行使股东权利让你走人,如果还有其他违法事项(如腐败渎职),新加坡自有严刑峻法对其严加惩处。
蒋保信:这次改革的亮点是改管企业为管资本,但并没有提出由谁来管资本,在文件中也没提及国资委将何去何从。在您看来,国有资本将由谁来管?在这种模式下,国有资本的用途是什么?
王江雨:我不知道按照这份指导意见国企应该有谁来管,但我的想法是应该成立一个专门机构来管。淡马锡就是新加坡的国资委,但其自身是一个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商业公司。
按照指导意见的意思,似乎是要成立若干个“淡马锡”这样的公司,那么在这些公司之上还要有一个机构代表国家(全民)行使股东职能。当然,这个机构可以是国资委,但国资委需要转变性质和职能,不能再作为一级政府部门行使政府监管职能,而是一个总的控股公司比较好。
蒋保信:在新加坡的淡马锡模式下,国有企业与政府、执政党、民营企业的关系是什么?
王江雨:首先要说明的是,新加坡的执政党人民行动党虽然多年来盘踞政权从未失去执政地位,但人民行动党本身只具有选举功能,完全不参与政府任何决策。新加坡各级政府也没有党的组织,企业和其他机构里更没有,所以完全谈不上有什么党政关系和党企关系的纠葛。
政府与企业的关系,前面说的很清楚,就是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政府也是整个市场体系的监管者,在这方面它在法律上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
政府到底应该如何管国企?
蒋保信:这次改革明确提出要党管国企,在您看来,应该怎样处理好党委和国企之间的关系、党委和董事会的关系?
王江雨:我个人觉得强调党管国企,且把党管国企理解为党对国企内部事务,包括经营、管理、投资等的干预,及对企业内部人事任命的控制,是一条错误的路径。
国企内既有党的决策体系也有根据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治理体系,一定会造成令出多门,角色混乱,决定的矛盾和冲突。在中国现实政治条件下,我不反对党对国企改革的总体领导和控制,但这不应该延伸到企业内部决策。
党的组织部门可以对一个国企的法人代表(即其最高领导者)进行遴选和考核,但一旦选定就应该“用人不疑”,授予其对企业根据公司法进行经营管理的权力。
这不是说就坐视国企领导成为企业内的“皇帝”而对其无所制约。相反,政府可以通过如下三个方面来监督国企的管理层:
第一,政府应该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对企业进行绩效监控,不能实现利润目标或者从其他角度看经营不善的,应该对企业管理层予以撤换。为了这个目标,公司法应当予以修改,将董事会任期改为一年一选(现在是三年任期);
第二,强化对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鼓励通过股东诉讼等方式来追究管理层的违法责任,使管理层切切实实负担起对股东的信义责任,并通过一个公正中立的司法系统来执行之;
第三,通过反腐败、税收、刑法等法律来追究管理层损公肥私的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