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如下(二)中国国内法对居民的判定标准如下:1.居民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个人居民包括:(1)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侨民。但不包括虽具有中国国籍,却并未在中国大陆定居,而是侨居海外的华侨和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同胞。
原则上是2但是在中国有无房产,或是国籍并不是缴税的适用条件,而是“久居”,一半国际上的定义是大于等于183天。也就是说,如果你在国内生活了超过半年,无论全年你在何处取得了收入,都是应该按中国税率缴税的。如果新加坡政府收了一部分,如你在坡工作了3个月又回国内工作了9个月。新加坡会收你20%的税,国内会收你全年两处收入合计按国内税率缴税,再减去你给新加坡的钱。如果你在国内只呆了不到183天,是不需要向国内缴税的。
我们看到的税法好像不一样。这是我看到的第一条: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