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工作的TX们有多少是在国内补交税的
在知乎上看到了这项条规,问一下大家都按条规实行了吗?如果没有实行会被处罚吗?
知乎上的原文如下:
中国国籍,但长期居住在海外,1年探亲大约10多天。工作是国外的公司,与国内公司无任何关系。
并且收入来源于境外,已经给所在国缴税了
请问每年还要给中国缴税么?
按照规定,每年还要到中国税务局申报????
就为了申报,好要特地回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
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依本办法第九条规定须自行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年度
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所得来源
国与中国的纳税年度不一致,年度终了后30日内申报纳税有困难的,可
报经中国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所得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
30日内申报纳税。
问题补充:中国的税务局要求海外工作的人年度终了后30日去申报,或者来源国的纳税年度终了、结清税款后30日内申报纳税??
但是那个时间段没空回国,没有申报,税务局会不会到国外来找你讨税??相信国外的华侨也没有人为了报税,每年专门那个时间段回国吧。周围的人都没有说为了保税回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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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筠
读了一下这个条例
一、缔约国一方居民由于专业性劳务或者其它独立性活动取得的所得,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除非该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从事上述活动的目的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有关历年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
如果该居民拥有上述固定基地或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连续或累计停留上述日期,其所得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仅限归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或者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上述连续或累计期间取得的所得。
二、""专业性劳务""一语,特别包括独立的科学、文学、艺术、教育或教学活动,以及医师、律师、工程师、建筑师、牙医师和会计师的独立活动。
第十五条 非独立个人劳务
一、除适用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以外,缔约国一方居民因受雇取得的薪金、工资和其它类似报酬,除在缔约国另一方受雇的以外,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在该缔约国另一方从事受雇取得的报酬,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
这个是说明只要在新加坡交税了就不用回国交税了。
有经验的同学来分享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