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mp duty是按照市场价交的
以前好像有人提过。
简单说就是跑不掉
如果现在是Joint Tenancy的话,应该是两个人一起卖给一个人。但可以先改成Tenancy in common,再卖。
http://www.sla.gov.sg/Services/PropertyOwnership/Forms.aspx
Forms on Declarations to Create a Tenancy in Common or Joint Tenancy
可以送,但最好不要。有事发生,会有问题。
不管怎么做,IRAS都不会吃亏的。所以写少成交价没有用。
具体算法如下:
1。Joint tenancy的话,相当于把你的50%share卖给你老公;
2。可以当作赠与,但这不影响印花税 stamp duty
3. 和2一样,即使赠与,卖价为0,但是stamp duty要按市场价/估价来支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公寓买了不到4年,还有支付sellers stamp duty, 割名律师费大约6000新币 。
谢各位。我也找到一些英文的信息,内容与大家一致。
1。Stamp duty是根据市场价的,不能1块钱买卖。
http://www.law.com.sg/faq/singapore-property-lawyers/gifts/306-i-wish-to-transfer-my-share-in-my-property-to-my-co-owner-or-third-party-by-way-of-gift
2。现在看来比较省钱的办法是:
先改成tenancy in common,然后老婆把自己的50%按照市场价卖给老公。付3%的Stamp duty(房子已经满4年)。然后老婆自己名字去买第二套房产,贷款80%,没有ABSD。算下来,除非第二套房产比第一套贵4倍,还是要比付7%的ABSD划算。
这个做法叫decoupling,好多人也在做:
http://www.stproperty.sg/articles-property/singapore-property-news/more-home-owners-decoupling-property-to-avoid-hefty-duty/a/103535
好奇问一下
如果送,会有什么问题?
送房子在法律上属于转移资产
如果送出方在一段时间内(2年还是3年或更久,记不得了)挂了,或者破产了。法庭会要求还原这个赠送。
从接受方来说,如果在这个时期内要卖房子,业权就不确定。买家会不愿意买或者压低价钱。
既然在税方面省不了,干嘛和自己过不去呢。
在这个基础上再问一个问题
如果夫妻俩其中一方是PR 一方是citizen,
是不是最佳方案应为citizen转50%share给PR, 然后citizen再去买第二套。
那么PR接受这50%要不要缴什么额外的税?
你卖给你劳公
两边都要交stamp duty?
PR接受50% share就是买一半的房子嘛
交PR 的absd (根据第几套) X share of property (50% in this case)
龙莎
再问一个问题
夫妻一方PR一方citizen
现有公寓在citizen名下
如果先加PR名,PR占90%,citizen占10%
然后再让citizen卖出10%给PR
是不是就只用交这10%的税
zf有那么笨嘛,哈哈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