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国家优秀自费奖报名通知
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加坡馆区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为激励海外留学人员刻苦学习,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国家于2003年设立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截至2015年共有4914名优秀自费留学人员获奖。自该奖设立以来,新加坡已有237位自费留学人员获奖。2016年度“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报工作业已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资格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年龄40周岁以下(含)、一年级以上自费在读博士生(不含一年级)可以申请。
获新方机构资助的在新留学生具有申请资格。曾获得该奖学金、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已取得过国内外第一博士学位以及在2016年1月1日前已通过论文答辩人员不具申请资格。
二、奖励金额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6000美元,特别优秀奖为每人10000美元,获奖后奖学金一次性发放。
三、申请程序
请申请人于2016年5月20日至7月10日间登录“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管理系统”(
http://yxzfs.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要求将申请材料扫描上传至网上报名系统。网上报名系统使用指南请见附件。
网上申请成功后,请申请人将纸质申请材料于7月15日前将纸版材料寄(送)至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教育处。请在信封上注明:“自费生奖学金”。申请材料恕不退还,请自留底稿。
四、评审程序
7月20日至8月9日,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8月10日至8月19日,将通过初评的新加坡馆区推荐人选名单在教育处网站(
www.edusg.org.cn)公示。
8月20日,驻新大使馆教育处将推荐人选名单及材料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届时将组织国内专家对各馆区的推荐人选进行差额评审,并确定最终入围名单。该名单将在基金委网站(
www.csc.edu.cn)进行二次公示后形成建议获奖名单报教育部批准。
五、联系方式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教育处
地址: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
电话:64180464 传真:64180454
联系人:马玉娥
电子邮箱:
yue@edusg.org.cn 附件1:2016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2:2016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系统”使用指南
附件3:2016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注意事项
中国驻新加坡大使馆教育处
2016年5月26日
米瑗薇
2016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2016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在学业上取得的优异成绩,鼓励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 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
第三条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2016年奖励对象为正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护照、报名时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五条 不受理曾获得该奖学金;不受理享受过或正在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不受理2016年1月1日前已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的申请。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六条 2016年实行网上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5月20日至7月10日登录国家留学网“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管理系统”( http://yxzfs.csc.edu.cn)按要求提交电子材料。为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请申请人同时向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提交两份纸质申请材料,具体受理时间以各使(领)馆教育处(组)通知为准。
第七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和初审,并将推荐人选名单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
第八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将公示后的推荐人选名单及初审情况总结于8月20日前报送国家留学基金委,不再寄送纸质申请材料。
第九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国家留学网上进行公示。
第十条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通知各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四章 奖学金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一条 奖学金数额为每人6000美元,特别优秀奖为每人10000美元。
第十二条 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按发奖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者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获奖者最终获得学位后,如有意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协助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四条 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获奖者,国家留学基金委及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鼓励或支持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