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EP网友的求助信,和雇主的矛盾焦点在于有上万元的notice pay in lieu(替代通知的薪水)。一方面雇主不愿意给,另一方面雇员却觉得很不合理。到底它是怎么定义的,又怎样才能妥善解决这个难题?希望也能帮到更多网友应对相似情况。
小弟入职接近3年,持有EP,前不久在和老板有点不愉快的谈话后,被立刻解雇。理由是我工作态度不好,有一些工作我故意找理由不做或者推给别人做。
由于立刻解雇,我没有notice,也不给我notice pay in lieu(编者注:指替代通知的薪水,一般会在合约中写明,如果雇主要停止雇佣关系,必须给予雇员的数月薪水)。
广告(MOM)
理由是合约有一个条款。全文如下:
Employer may, in its sole discretion, terminate the employment of the Employee without notice of payment in lieu of notice if the Employee is or becomes:
广告(vi) continually or significantly neglectful of his/her duties under this Agreement;
(意思是:如果雇员有持续或明显的玩忽职守现象,雇主可以不必付停止雇佣关系的替代薪水,就单方面宣布解聘。)
按照合约,我应该有长达3个月的notice pay in lieu,算起来就有10,000+新币。公司执意按照上面这个条款执行,我觉得很不公平,就是一些口头说的一些事我没有做,就说我故意忽视不做,但是其实没有实质的证据,就要“吞”掉按合约该给我的1万块?
我不是PR,所以马上就要离开新加坡了,我想问问有没有遇到类似的例子?
广告我最近也研究过是不是去MOM(人力部)申诉,也有打过电话,不过MOM无法给我有用的建议。我也存在一个举证的问题
如何证明我没有neglectful呢?
关于不给我notice pay的那个条款,由于他用词是“is or becomes” neglectful, 是不是即使公司没有实质证据,也可以用becomes来引用这条?
另外还想问下,关于这个条款,是不是可以引用新加坡的The Law of Negligence进行判断?
根据网友提供的信息,网友也咨询人力资源专家的答复如下:
建议是跟雇主尽可能协商好,协商不好再走诉讼或者人力部的协调。
签署的合同一旦通过试用期,之前签署的notice对双方都有约束,约束的依据就是: The party that breached the terms of employment will be liable to pay salary in lieu of notice(编者注:意思雇主和雇员任一方毁约,都要向对方赔付替代通知的薪水。换句话说上例中,如果是雇员提出不干,也需要付雇主3个月的薪水)。
如果一方以证据不充分的情况来认定另外一方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所以雇主和员工都有自己的说辞,这个只有你们当事人才能评估事件的真实性。
广告当然,我们的意见还是觉得,双方还是尽可能和气解决问题,通过有效的沟通渠道来解决问题,如果要走法律程序,有点过于繁琐和费用较高。人力部可能只能裁定像拖欠薪水这些比较直接的权益,Notice payment可能要走相关的法律程序。
网友表示:由于这件事发生大约3周,开始很懵,我也不知道究竟如何解决比较好。我和公司的协商基本是没有可能,因为公司既然已经解雇了,而且当天赶走我,当然是能少付钱就少付钱。 ”
“我还有一个情况没有说,我还有11天annual leave,但是公司也不给我钱,也不让我使用,直接说forfeited due to termination。但是合约完全没有这种条款。其实是可以看出公司态度是非常差的,目前是一分钱都不给”
广告“由于我的notice这块是最大部分,应该来说,这部分可能性决定了我下一步怎么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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