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母亲14年前立下遗嘱,指在死后将组屋平分给5子孙,丈夫过世后,其中一儿子搬去和老母亲住,老母亲过世后,这名儿子竟拿出新遗嘱,称组屋全归他。
《新明日报》报导,根据判词,一名老妇早在2004年立下遗嘱,将组屋分给子孙,当中4孩子和1孙女各获12.5%的房产,遗嘱中最后一名儿子,即本案辩方,则获得37.5%的房产,该儿子也将是遗嘱唯一执行人和受托人。
2007年,老妇的丈夫过世,当时她居住的政府组屋获选集体重建(En Bloc),所以搬到大巴窑中路第79B座组屋。
老妇另一名儿子,也就是本案诉方,答应卖掉自己淡滨尼的组屋,全家搬去和老母亲住。
两人达成协议,诉方不必交房租,但将卖屋得来的12万元(约36万令吉)转给母亲。
诉方一家搬去不到一个月,老妇即立下新遗嘱,指诉方将成为遗嘱新执行人和受托人,房契也将转到诉方名下。
诉方则需将13万元(约39万令吉)分给老妇其他4孩子和1孙女,当中原来的遗嘱执行人,即本案辩方,将获得5万元(约15万令吉),其他人将各获2万元(约6万令吉)。
立下新遗嘱后,老妇将诉方一家列为组屋住户(occupier)。
判词显示,2011年7月,诉方与老妇又签下一份文件,指老妇收下诉方15万元现金,并将把屋子转到诉方名下。双方不欢而散。
老妇最终于2013年搬出组屋,到辩方家去住。诉方称,这是因母亲不用上下楼梯。但判词透露,母亲于2005年之后就已花大段时间到辩方家住,辩方也在经济上给予资助。
母亲于2016年8月3日过世。在之后的家庭会议中,辩方拿出2004年的旧遗嘱准备执行,但诉方拿出新遗嘱,称组屋归他名下。
广告曾将母锁门外
诉方与母亲关系不好,曾将母亲锁在门外,被兄弟指是“骗子、撒谎者和阴谋家”。
法官指出,2008年的新遗嘱有问题,立遗嘱时诉方也在场,因此无法反应出遗嘱人的真实意愿。
法官在判词中透露,诉方的兄弟在宣誓书中将诉方称为是一个“骗子、撒谎者和阴谋家”。诉方的兄弟也揭露,诉方与
母亲的关系不佳,母亲曾多次申诉自己被诉方欺骗,并拒绝在自己的生日及节假日与诉方见面,住院时也没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