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无法向警务人员出示大马卡,今日在抵触国民局法令下被提控,认罪后罚款1500令吉!习惯性没带大马卡在身上的民众要注意了,一旦被警方逮捕并控上庭,可面临最高达2万令吉的罚款和坐牢最高达3年。你或你身边的家人朋友是否习惯性没带大马卡出门呢?分享出去让他们知道吧!
身为秉公守法的马来西亚公民,有没有想过忘记带身份证(大马卡)出门,可能会导致坐牢这么严重的后果?这是源自1990年国民登记法令第25(1)(n)条文的法律,任何人在警方临检时未能出示大马卡就算触犯了法律!
广告被告是41岁的林姓男子,被控于今年5月18日凌晨3时15分,在敦阿玛再迪安德鲁斯路处被警方临检时,无法出示大马卡。
因此,被告被控抵触1990年大马国民登记局法令25(1)(n)条文。
在该条文下,抵触者可被判处坐牢最高可达3年,或罚款高达2万令吉。
被告认罪后被判罚款1500令吉或坐牢1个月替代之,被告选择还钱。
根据《诗华日社》报导,2018年9月16日,马来西亚古晋就有这么一个真实案例。
一位叫拉玛的男子因没带大马卡而被控上法庭,他认罪之后解释道他遗失了大马卡,也没去国民登记局办新的大马卡,于是被质疑并非马来西亚国民,但他展示了自己的大马驾驶执照,证明自己的马来西亚国民身份,最后的判决结果是被罚款马币一千五百令吉,可因为偿还不起便以坐牢三个月取代。
广告虽然被告当日在推事庭上认罪,而且在求情时指他的大马卡遗失了,但他却没有向国民登记局申请一张新的大马卡。而推事庭就怀疑被告非我国公民,但被告向推事展示其大马驾驶执照,证明他是马来西亚公民。
被告被指在2018年9月16日约早上6时40分,在马当路一带的住家被发现没携带大马卡。此举抵触1990年国民登记条例第25(1)(n)条文。一旦罪成,可被判坐牢最高达3年、罚款高达2万令吉,或两者兼施。
根据案情显示,警方根据一宗发生在2018年8月20日,约中午12时,在石角味源港某住家遭破窃的案件展开调查,而到被告住家进行搜查时,被告对表明来意的警方表现激动而被警方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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