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隆坡30日讯/更新于20:25)SRC洗钱案第24名证人,即大马银行汇款部的即时电子转账与结算系统(RENTAS)组经理威达妮证实,公务员退休基金局(KWAP)曾于2011年至2012年期间,汇款40亿令吉给SRC国际公司的大马银行户头。
她说,该局于2011年8月26日汇出20亿令吉给SRC公司,这是首次汇款,第2次汇款是于2012年3月28日,汇入20亿令吉给SRC公司的大马银行户头。
证人在庭上接受许庆辉副检察司引导下供证,逐一核实由控方出示的转账确认通知单,证实该局共2次汇入总额40亿令吉款项给SRC公司。
广告她解释,上述有一笔20亿令吉款项分成4次汇入户头,因为高级经理以上的银行职员,才能处理5亿以上款项,因此2011年20亿令吉转账,才有4张打印收据。
针对控方指为何2012年3月28日的汇款,却是一次过转账时,证人说,该银行接到公务员退休基金局来款,指国家银行于下午6时关闭,有需要一次过转账,只有一名高级经理以上的职员获得授权,处理这笔20亿令吉的汇款。
此案第24名证人,威达妮步入证人室。
威达妮核实数交易记录
威达妮周二下午在庭上,核实了数项涉及纳吉的大马银行户头交易记录。
她证实,Ihsan Perdana私人有限公司曾于2014年12月26日及2015年2月10日,分别将500万及1000万令吉汇入纳吉的银行户头。
她也证实,纳吉的银行户头,曾于2014年12月27日,分别将2700万及500万令吉,汇入Permai Bina Raya私人有限公司及Putra Perdana Construction私人有限公司。
广告另外,威达妮也核实了控方让她查阅其他与SRC公司有关的交易记录文件。
她证实,Gandingan Mentari私人有限公司,曾将4000万令吉汇入Ihsan Perdana公司;这两家公司都是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拿督级华商证实 拿纳吉百万办一马活动
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控状案的第22名证人,即阳光(Solar Shine)私人有限公司持有人拿督刘春来(译音)证实,曾收取由纳吉亲自开出的100万令吉支票,以用作他自发性地在民间推广“一个马来西亚”政策的活动资金。
刘春来在接受主控官莫哈末赛夫丁副检察司引导供证时多次强调,他非常支持一个马来西亚的理念,并曾在2015年与纳吉会面,而上述志期为2015年2月17日的支票,是纳吉在他面前亲自发出与签名的。
“深信于‘一个马来西亚’理念,它是为全民的梦幻政策(dream policy),无论马来人、华人、印度人,在此政策下,我们都是平等的,没有差别。
“我当时向时任首相(纳吉)自荐,表明可协助(推行)一些基层活动,以推广一个马来西亚政策。
“他提供我一些资金,以资助我继续在全国各地,为贫困印裔及华裔年长者举办的基层活动。”
广告刘春来(译音)证实,曾收过由纳吉亲自开出的100万令吉支票,以用作他自发性地在民间推广一个马来西亚政策的活动资金。善用资金没私吞
刘春来在沙菲宜的盘问时说,纳吉提供的资金最终也用于资助贫困社群的福利活动,并没有“流入”个人口袋。
值得一提的是,坐在被告栏内的纳吉,在听到证人说明本身非常相信“一个马来西亚”的理念时,也一度频频点头,似乎同意证人对有关理念的想法。
较早前,刘春来指出,阳光私人有限公司主要是提供筹划活动服务,包括分发食品,如米、食用油、美禄等给印裔社群。
“我们也为郊区华裔长者主办活动,如午宴。”
证人:纳吉特定户头多次透支
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女经理乌玛迪薇认同,前首相拿督斯里纳吉在该银行尾数为906的户头,曾多次出现透支情况,但之后总会有款项汇入该户头,以维持户头运作。
乌玛迪薇是纳吉被控7项涉及SRC国际私人有限公司控状案的第21名证人,她是在认同辩方说法时,如此指出。
广告辩方代表律师哈温德吉星今日盘问乌玛迪薇时指出,纳吉在大马银行持有的3个银行户头,出现异常管理的情况,因为有时即使户头资金明明不足,仍有一些支票是从这些户头发出。
尾数906户头常透支
证人同意辩方主张的上述说词,但她说,有时客户这样做,即在户头没有足够资金下仍发出支票,是因为客户得悉将有资金汇入他们的户头。
哈温指出,纳吉在大马银行尾数为880的户头,有部分款项是汇入同属纳吉,即尾数为898及906的户头,以应付有关2个户头透支的情况。
证人表明她同意上述说法,但她指尾数为906的户头,较常出现透支情况。
哈温随后指出,有2张总额分别为5万令吉及10万令吉的支票,曾从尾数为906户头发出,但该支票之后遭退还时,证人回应指,这情况未必是因户头内款额不足,反之可能是因其他原因造成。
大马银行拉惹朱兰路分行女经理乌玛迪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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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户头款额不足,银行会因此收费,但在这事上,我没有看到相关收费,这得向银行支票处理中心查询。”
哈温指出,在2015年2月10日,尾数为880的户头获得1000万令吉汇款,这笔款项于同一天从该户头提出,汇入尾数为906的户头,是因906的户头此前透支230万令吉,因此该笔汇款可补充906户头内的款项,以维持户头运作时,获证人同意此说词。
证人也证实,截至2014年6月9日,尾数为906的账户共透支逾100万令吉,该账户于2014年12月16日再次透支,并随后获70万令吉汇款。
证人:大笔资金汇入纳吉户头 唯银行没特别留意
证人乌玛迪薇指出,5万令吉以上的外币转入大马公民的银行户头,将引起银行关注,但根据其持有的记录显示,当有大笔资金汇入被告纳吉的银行户头时,此情况并未引起银行注意。
她解释,5万令吉以上的外币转入国人的银行户头,有关客户需获得国家银行批准。
证人接受辩方首席律师丹斯里沙菲宜盘问时说,出现上述情况时,客户有责任需获得国家银行发出的批文,以示批准,否则银行不会继续为客户转账。
她说,大马银行的分行设有洗黑钱特别单位,有关单位职责是通知银行有一些客户,是否属于“高风险”的客户。
广告针对沙菲宜问及,银行若发现银行户头出现可疑的交易,银行是否会提醒户头持有人此问题时,证人说,银行基本上不会直接通知户头持有人。
她说,银行会先提交可疑报告给反贪污委员会,之后与银行的合规部门(Compliance Department)展开调查;合规部门是否要通知户头持有人一事,经调查后会通知银行分行。
沙菲宜续问,若银行发现户头授权者进行的交易,是属于“不完全正确”,但授权者未能对此给予满意回应时,是否会通知户头持有人或客户时,乌玛迪薇说,若银行核实了户头交易没有获得授权者批准,将通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