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建设工程领域新发展(中英双语)

2019-08-07 23:54

随着新加坡作为争端解决区域中心的地位不断增强,这些领域的法律框架为支撑其不断提高的地位也在不断发展。

2018年,新加坡法院在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许多进展,许多重大仲裁案件进入到法院进行审理,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Rajah Tann Singapore LLP)有幸参与了这些案件。在本文中,我们将介绍一些2018年中值得注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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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缺陷的证据要求

在涉及缺陷和责任的商事纠纷中,证据问题往往起着重要作用。 原告必须能够提供实质性的充分证据,以证明存在缺陷、损害、因果关系和其他主张。

在Kalzip Asia Pte Ltd v BFG International Ltd [2018] SGHC 152一案中,新加坡高等法院审理了一个关于主张码头湾金沙综合度假村开发项目屋顶板缺陷的争议。原告试图通过提交报告、事实和专家证人来证明这些缺陷,但并未提供任何照片或其他直接证据证明被主张的缺陷。 此外,被告能够提供与该类证明相互矛盾的事实证据和专家证据。

法院在审查了证据之后,法院认定原告未能履行其举证义务。

新加坡立杰律师事务所的Soh Lip San律师以及Ching Meng Hang律师为被告成功代理了本案。

《新加坡基础设施纠纷管理协定》(Singapore Infrastructure Dispute-Management Protocol)—工程管理的革新

2018年10月23日,法律部发布了新的新加坡基础设施纠纷管理协定(“SIDP")。SIDP作为管理分歧和争议的法律框架,建筑或基础设施工程的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该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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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DP的主要特点是在项目启动时就任命了一个争议委员会。 争议委员会将关注该项目,并主动通过一系列争议避免和解决程序为可能发生的争议问题提供帮助。 这些程序由新加坡已设立的争议解决机构提供专业和管理支持。

SIDP的目标是该地区蓬勃发展的建筑和基础设施行业。 这些工程经常受到严重时间和成本超支的困扰,正式的争议解决程序的参与可能会加剧该等情况,SIDP则旨在减少该等风险。

SIDP利用新加坡作为争议解决中心的优势来提高其效率和可行性,随着吸纳率的提高,其旨在进一步发展新加坡作为亚洲基础设施中心的地位。

《付款保障法》(Security of Payment Act)——独立的合同,独立的索赔请求

根据《建筑行业支付保障法(SOPA)》,发包人可以根据主张的索赔扣留对承包商的付款或予以抵消。但是,如果出现支付索赔的合同和产生抵消的合同是独立的协议呢? 上诉法院在Civil Tech Pte Ltd v Hua Rong Engineering Pte Ltd [2018] SGCA 12一案中审理了这一问题。

在本案中,发包人称用其与承包商之间另一独立合同下产生的付款主张作为抵消来回应承包商的付款索赔。 公断人(adjudicator)认为发包人无权这样做,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已对此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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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另一独立合同下产生的抵消或索赔主张均不是扣留款项的有效理由,因为它违反了SOPA的相关规定及SOPA的目的和计划。

公断人(adjudicator)在SOPA付款索赔争议中的职责

在Comfort Management Pte Ltd vOGSP Engineering Pte Ltd [2018]SGCA 19一案中,上诉法院的陈述更好地定义了公断人(adjudicator)在SOPA程序中的角色,包括其在审判中的职责范围,以及他需要审查做出决定的事项。法院也考虑了被告不提交付款回复意见的情况并询问被告是否不再对其审判的付款索赔提出异议,以及公断人(adjudicator)是否必须自动查找索赔人的信息。

关于公断人(adjudicator)的职责,法院认为公断人(adjudicator)必须考虑付款索赔的真正实体问题,而不论其是否已提交付款回复。其必须已认可原告已对表面证据进行了举证,即索赔下的建设工程已经完成,并且该工程价值也能如付款索赔所述。法院认为,作为公断人(adjudicator)履行职责的一部分,公断人(adjudicator)在作出裁决时必须审查SOPA第17(3)条所列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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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告没有对付款作出回复的情况下,法院认为被告仍有权向公断人(adjudicator)提交意见书。但是,意见仅能涉及案件材料中的任何明显错误。同样,在被告没有提交付款回复或裁决回复的情况下,公断人(adjudicator)也只需审查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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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立杰亚洲(Rajah & Tann Asia)

译丨黄依璠(星瀚RICC)

编丨唐诗颖(星瀚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