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现金付薪水,原来也是一种罪!经营了超过20年之久的五金店以现金发薪予雇员,不料却遭大马劳工局上门开出1张最高罚款可达5000令吉罚单,原因是雇主在没有雇员书信要求下以现金发薪,抵触1955年劳工法令25A(1)条文。
五金店东主刘哲坚(52岁)申诉说,一队来自劳工局的执法人员于去年7月7日到他的五金店进行检查,并要求准备好各种档。
他说,当时他刚好外出,由店内的书记接待到访的4名官员,根据书记引述,当时有官员询问其五金店每个月如何发薪水予其雇员。
广告多年来以现款发薪的刘哲坚(左),向沈春祥投诉遭劳工局发出5000令吉罚单。若业者要现款发薪,须拥有员工要求现金领薪的申请信。
他说,其10名雇员,其中8人是以现金发薪,另2人月薪比较高的雇员,则以支票发薪。
“员工认为这样比较方便,无须到银行提款,且他们常会预支薪水,所以预支后的薪金余额,我都会用现款付给他们,并有发薪水单,以示证明。”
刘哲坚说,去年7月间,突然有一群劳工局执法员上门盘查,询问他与员工们以什么方式发薪及领薪。
“执法员指所有业者应通过银行户头发薪,凡以现款发薪属于违例;直至今年3月,我就接获当局发出的5000令吉罚单。”
他说,事后发函向当局申请降低罚款额,最终获减至1500令吉。
他今日在公正党德伦敦区州议员沈春祥的陪同下召开新闻发布会说,他向沈氏求助,并在后者的安排下会见劳工局官员。
“官员告诉我说,如果要以现金发薪,雇员必须签署一封要求现金发薪的信给雇主,否则就属抵触1955年劳工法令25A(1)条文。”
广告他说,官员当时还反问他,身为雇主,他不是应该什么都懂吗?
刘氏说,过去20多年都相安无事,今“莫名其妙”中罚单,感到错愕。
他说,若业者要现款发薪,可由员工亲自发函,向业者注明要以现金领薪,当有执法人员盘问,可出示为证。
“许多业者都不知此项条例,理应先教育,而不是直接开最高5000令吉的罚单”
沈春祥:人力资源部长也不懂
沈春祥在新闻发布会上说,除了雇主不懂,身为州议员,他也不懂1955年劳工法令25A(1)条文规定雇主不能以现金发薪。
“不但我不懂,我已把此事向人力资源部长反映,人力资源部长告诉我,他也不懂我国的劳工法令竟然禁止雇主以现金发薪。”
他补充,他了解法令禁止雇主以现金发薪是要保护雇员,但是,官员在发现雇主犯错时,理应先给予劝告,而非直接开罚单。
“何况,有些情况并不允许雇主以支票或银行汇款发薪,如外劳没有银行户头,当地没有银行服务等。”
此外,他也呼吁所有的雇主们,如果要以现金发薪,马上要求雇员写信,注明雇员本身要求现金支付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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