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如何打击毒品,滥用毒品法令了解下

新加坡如何打击毒品,滥用毒品法令了解下!

新加坡是一个法律森严的国家,不仅有着令人闻风丧胆的鞭刑制度,还有死刑。从全球范围看,除了美国、日本以外,新加坡是为数不多的还保留有死刑制度的发达国家之一。尤其是对于毒品犯罪,新加坡一直采取“零容忍”态度,贩毒者往往都要面临死刑。

今年早些时候,美国总统特老爷也在非正式场合表示支持新加坡对毒品“零容忍”的政策,认为向毒贩执行死刑,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据说特老爷私下说:“当我问新加坡总理国内可有毒品问题,他(李显龙)响应道:‘没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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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加坡,滥用药物法案规定:任何人如果被发现大量携带毒品,都会被自动推定为贩毒。

若携带超过15克的海洛因、或30克古柯碱、500克大麻或1200克鸦片,就会适用适用死刑。

根据与特老爷谈论这个话题的消息人士表示,他经常充满激情地指毒贩就像连环杀手一样,应该全部判处死刑。认为,药物改革是对同情罪犯并宽松处理他们的判决。对打击毒品而言不够强硬,是个永不奏效的方法。他还告诉朋友和同事,必须教导下一代“如果他们吸毒,他们会死的”...

也就是说美国也想学新加坡如何打击毒品!

今天就和小圈儿一起来普段法,了解下新加坡的滥用毒品法令!

新加坡的反毒策略向来是遏制供应和减少需求并重,而严刑峻法是对付嗜毒与贩毒者的重要措施之一,新加坡滥用毒品法令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于1973年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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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涉及毒品的案件都会援引滥用毒品法令至少一项假定条文,这些条文包含在第17节至第22节,以便控方提控嫌犯。

在很多案件中,控方最常援引的假定条文是第17节和第18节。

最高法院上诉庭三司本月发表的一份判词,就特别琢磨这两项假定条文,要求控方日后处理涉及贩毒案件时,必须具体说明是援引哪项假定条文作为提控的依据。

大法官梅达顺在判词中设下援引假定条文的指导原则时指出,这么做有助法庭评估控方的案件是否成立,更根本的是让被告有充分机会知道他可提出什么证据来反驳,尤其是当案件可能援引多过一项假定条文。

这份判词基本上是驳回两名贩毒者的死刑上诉,而弗兰度是其中一名死刑犯的代表律师。要使贩毒罪名成立,必须证明被告持有和知道毒品的性质,并为贩运目的而拥毒。这起案件同时触及第17节和第18节的假定条文。

两项假定条文规定如下:

第17节

一个人若被证实所持特定毒品的重量超过最低分量标准,若超过2克海洛因,将被假定是为了贩毒而持有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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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节

这项条文包含两项假定:

任何人被证明拥有或看管任何装有毒品的东西,或藏有毒品的东西或场所的钥匙,或毒品的所有权文件或运送毒品的相关文件,都会被假定为拥有这些毒品。

任何人若被证实或假定拥有毒品,他将被假定为知道该毒品的性质。

梅达顺代表三司发表判词时说,第17节和第18节的假定条文是不能同时援引的;只有在证实被告持有和清楚知道自己拥毒的情况下,才能援引第17节假定贩毒的条文。

因此,可以理解为控方未来若碰到类似两项假定条文都适用的案件时,“有义务”明确说明控方是以哪一节条文为依据。这意味控方不能再含糊地指控被告已被证实或假定拥毒、知道毒品的性质,以及为贩毒目的而拥毒。

有关指导原则对案件结果没有任何影响。然而,梅达顺指出,有鉴于每起案件可能涉及一系列不同事实,若不说明提控依据,可能对被告有不利影响。

制定滥用毒品法令的目的在于严厉取缔与遏制新加坡的毒品活动,不纳入假定条文的话,势必减低法令的阻遏作用,因为控方很难举证定被告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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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上述假定是可以驳倒的,而被告须负起举证责任向法庭证明自己的清白。法庭得根据案情和证据权衡各种可能,判断被告是否推翻了有关假定条文。

一般上,被告的抗辩理由是建立在证实自己没持有毒品或不知道毒品性质;面对嗜毒罪时,则要证明自己是在不知情下被诱使吸毒。

其余四项假定条文如下:

第19节

任何地方或场所内若发现用来吸食、注射或服用毒品的管子、针筒、器具或其他用品,将假定为用来吸食、注射或服用毒品的地方或场所。

第20节

任何船只或飞机上若发现毒品,将假定是在船长或机师知情下被带上去的。

第21节

任何车辆内若发现毒品,将假定车主及暂时掌控该辆车的人持有该毒品。

第22节

一个人的尿液若验出毒品成分,将假定为触犯嗜毒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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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一个典型案例——

2015年5月27日,A交给B一个绿色包包,后者给了他现金8000元。再诺接着把包包搬移到一个仓库里,并藏在一些货盘后面。最终,B在仓库遭执法人员逮捕,而上述包包被发现装有不少于53.64克的海洛因。A则在兀兰关卡被捕。

B的抗辩理由是他以为A是为送20条走私香烟而见面,而他是为这些私烟付钱。然而,他知道包包里并不装有香烟,所以把它放在仓库的货盘后面,以便日后归还A。另一方面,A声称相信自己当时只是在运送药物。

两名男子在联合审讯后被最高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判处死刑。他们的死刑上诉本月被最高法院上诉庭驳回。

刑罚取决于毒品种类

滥用毒品法令的第二附件将毒品分成三大类,在每一起涉及贩毒或拥毒的案件中,不同毒品各有不同程度的惩罚。

例如,当一个人持有一包相信是海洛因的毒品时,他所面对的指控和刑罚取决于毒品的净重,而不是总重量。有关毒品的实际重量由新加坡卫生科学局毒品滥用检验单位的分析员鉴定。

不少面对死刑的被告就在毒品经过分析后,发现毒品的实际成分含量低于可判死刑的最低分量标准。

然而,根据新加坡卫生科学局的分析,被告所拥有的毒品实际仅含有13克海洛因,比可判死刑的最低标准少2克。被告后来认罪,被判坐牢20年和鞭刑15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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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卫生科学局的分析最终证明被告所拥有的毒品成分含量较少,有可能避免更严厉的惩罚。

云里雾里转了一圈,读不懂也没啥!

记着那几条不准就行了!

  • 发表于 2019-08-03 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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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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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浩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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