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冠上经理职衔不发加班费,职总建议修改雇佣法令

有员工的月入少于2500元,却因拥有经理职衔而不能获加班费,这种现象疑是雇主走漏洞。

全国职工总会对此表示关注,并建议人力部为雇佣法令中的“经理和执行员”等词汇提供明确定义,或修订雇佣法令,允许薪水不超过2500元的员工都享有加班费保障。

在雇佣法令第四章下,月薪不超过2500元的非劳力工人能享有加班费保障,但经理与执行员不在其保护范围内,因为他们的工作表现往往与实际成果挂钩,与工作时间的关系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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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力部去年的数据,新加坡居民劳动队伍当中有77万名PME。职总估计,其中超过3万人的月薪少于2500。

同时,被赋予监督角色的员工未必就是执行员,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拥有的权力性质和多寡,及其他因素。

全国职工总会也敦促所有PME,尤其是月薪少于2500元者,重新审视自己的雇佣合同,及工作角色、范围和权限等,了解自己是否有权享有加班费。

劳资政三方也可更好地阐明PME的法律定义。职总助理秘书长郑德源就建议,人力部或许应更新其网站上对于经理和执行员的定义。受过高等教育或拥有专业知识者不应被自动列为经理和执行员,因为他们未必被安排从事管理或决策工作。

他写道:“经理和执行员应拥有实质性的权威地位,包括享有聘任和解雇的权力、可负责业务单位及项目,或直接管理和经营生意。”

郑德源也提出,另一个办法是通过修订雇佣法令第四章,让所有薪水不超过2500元的员工,无论PME与否,都能享有加班费保障。

(信息来源:新加坡联合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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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 2019-08-01 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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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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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璧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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