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劳动法律环境概览

2019-08-08 19:44

东南亚国家与我们地缘相近、文化相亲,又是全球主要的人口集聚地,市场广阔,其投资优势很明显。但东南亚国家与我国的单一大市场不同,东南亚国家众多,不仅各国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文化特色,甚至语言都非常多元。以下为《新加坡劳动法律环境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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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是全球经济最具活力、前景被持续看好的经济体之一。随着中新经贸合作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选择到新加坡投资。进而,其劳动法律环境也成为中国投资者重点关注的对象。

新加坡人力部最新公布的数据,其就业人口在2018年6月达到368万人。其中居民就业人口占总劳动力的60%,外来就业人口占40%。新加坡居民适龄人口(25岁-64岁)就业率维持在80.3%左右,位居世界前列。总体上看,新加坡本国居民就业非常充分,但受到劳动力供不应求以及结构性供求失衡的影响,新加坡对外籍劳务需求很大。近年来,新加坡的目标是通过引进外来专业人才和基层劳工来促进新加坡就业。对外劳务需求较高的行业包括制造业、建筑业、海事业和服务业等。

新加坡是英美法系国家。其行政法、物权法和侵权法等法律范围主要以判决先例为依据。而刑法、公司法和家事法等主要以法典为依据。在劳动法领域,新加坡主要通过《雇佣法令》、《移民法案》、《外国人力雇佣法案》和《雇佣代理法案》等法律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和外国员工管理等。总体而言,新加坡拥有成熟、健全的劳动法律体系。与中国和东南亚其它国家相比,其整体劳动法律环境更为宽松,对雇主也更为友好。

1.劳动关系分层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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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者的职位类型和收入多寡赋予其不同程度的保护是新加坡劳动法律最显著的特点。作为当前调整劳资关系最重要的法律,《雇佣法令》为劳动者提供了包括解雇、工作时间和加班费在内的方方面面的劳动保护。然而,之前的《雇佣法令》的保护对象仅为收入或职务级别较低的劳动者,包括所有非经理或者非行政人员的劳工和每月底薪低于4500新币的经理或行政人员。海员、家政员工、法定董事会雇员或者公务员,以及每月底薪超过4500新币的经理或行政人员则不受《雇佣法令》的保护,而是按照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具体内容执行。

近年来,随着新加坡劳动力市场结构的变化,月收入在4500新币以上不受《雇佣法令》保护的就业人员所占比例日渐趋高。千呼万唤始出来,新加坡议会最近通过了《雇佣法令》修正案,决定取消每月4500新币的工资上限,使得《雇佣法令》的覆蓋范围扩大到除海员、家政人员和公务员之外的所有员工。同时,决定着员工是否适用于《雇佣法令》第四部分所包含的法定年假、产假、育儿假、病假等保护规定的工资标准也有所调整。

修正案已于2019年4月1日生效。其出台标志着新加坡劳动法律的分层管理特点正在淡化,但被该原则深刻影响的社会习惯和观念难以在短期内产生质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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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动合同解除制度

在解雇方面,《雇佣法令》修正案在2019年4月1日颁布之后,有一个显著的变化是从原来的自由解雇制度转变为需要一个合理真实的解雇理由。非法解雇的例子包括基于歧视、不支付法定福利、意图对合法行使权利的员工进行处罚、或强迫辞职。不胜任工作、重大违纪或者裁员原则上不会构成非法解雇。

3.劳动纠纷分类解决

为了处理与劳动权益有关的纠纷,新加坡设有人力资源部专门受理员工提出的不当解雇诉求,以及劳资关系仲裁处专门管辖与薪酬相关的纠纷。

长期以来,如有员工同时存在上述两类主张的,则需分别前往两个部门提出两项单独的诉求。

为减轻当事人诉累,提供“一站式”就业争议解决服务,已经生效的修正案将不当解雇的管辖权从人力资源部调整至劳资关系仲裁处。也就是说,自2019年4月1日后,同时在不当解雇和工资方面有诉求的员工可要求劳资关系仲裁处一案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和当前解决薪酬纠纷的方式一致,不当解除纠纷也应当先由劳资政纠纷调解联盟进行调解,调解无效方可进入劳资关系仲裁处的处理程序。

4. 新修正案改变颇多

新加坡去年对劳动法做了较大修改并已于今年4月1日执行,以上两点改变只是其中一部分。这次修正主要是考虑到新加坡劳动环境产生了根本上的变化,但我们认为恰恰是维持了《雇佣法令》的宗旨。比如现在高薪专业人士、经理和行政人员在总就业人口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国民平均收入有较大上涨等情况。大家可能知道东南亚国家的法律制度与我国有很大不同,新加坡就是这样。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是没有区分的,从基层员工到总经理都受劳动法保护。但新加坡对高工资群体不给予劳动法保护。结果随着工资的自然增长,劳动法律保护的越来愈少,所以新修正案取消了工资限制,保护了大部分员工。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认为,符合立法宗旨。据媒体报道,执行新标准后覆蓋范围将额外扩展至43万高薪专业人士、经理和行政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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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法令》的具体修改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取消了4500新币的限制,使得雇员无论是劳工还是经理或行政人员都可以享受劳动保护(政府官员、海员和家政人员除外,他们另受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和规制)。这些保护包括:享有每年7至14天的法定年假,雇主必须及时支付工资,公共假期和病假等。第二,在取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后,雇主可以扣减员工的工资,但是员工可以随时撤回这样的同意且无须承担任何惩罚。第三,在争端解决方面,劳动关系仲裁处开始受理不当解除争议。这使得既有工资诉求又有不当解除诉求的员工可以统一在劳动关系仲裁处提起仲裁。通过合并简化争端处理程序,减轻了劳动者诉累。

另外,要特别指出的是,新的修正案对解雇条件做了实质性的变革。以往新加坡采取类似美国的自由解雇模式,也就是解雇一个员工不需要法定理由。这和我国的法定解除完全不同,我国是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才能解雇员工,否则构成违法解除。按照新加坡修正案的规定,未来新加坡企业解雇员工需要一个合理真实的解雇理由。这实际上提高了对员工的解雇保护标准,当然对企业来说就是新的挑战。至于什么样的理由属于“合理真实”的标准,需要我们拭目以待。

查询详情请联系[email protected]。相关内容已被登载于2019年3月13日的《劳动报》,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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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ow Hui Goh 王颖 李若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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