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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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新加坡宪法第十五条规定,新加坡是一个世俗化的民主国家(secular state),也就是说新加坡没有官方的国家宗教,也不会给任何一个宗教特权。
但是新加坡宪法宣布保护宗教自由,新加坡实行的是宗教友好的世俗主义。只是这个宗教自由并不完全涉及人权。新加坡的政治领袖们认为人权是西方的文化价值观,而新加坡更宣扬亚洲文化价值观(Asian cultural value)。
同时,宗教团体不允许参与政治,在选举时不允许用宗教作为旗号。宗教机构的活动也不能超越除教育、社会以及慈善等领域。
02
与宗教自由相关的法律
1) 维护宗教和谐法(Maintenance of religious harmony act), 1990起执行
禁止任何宗教向其他宗教人士进行过激的传教或者让其他宗教人士改变宗教信仰。
禁止任何会导致不同宗教团体间或其内部产生敌意或仇怨的行为和言论。
禁止以传教或者实践宗教信仰为由来推行任何政党、政治意图或发表政治言论。
禁止以宣传或实践宗教信仰为由来表达对总理或者政府的不满。
2) 国家内部安全法(Internal Security Act)
国家安全机构(Internal Security Department, ISD)有权通过执行国家内部安全法来干预和维护与宗教和谐有关的案件。
ISD与各大宗教组织有紧密联系,更新组屋的灵媒名单,关注鬼节和其他年度宗教节日的运作。
3)总统宗教和谐理事会 (Presidential council for religious harmony)
4)其他用以维护宗教和谐的法律手段有:
反煽动叛乱法案(the Sedition Act) ;
刑法典(the Penal Code) ;
协会法(the Societies Act);
新闻与出版法案(the Newspaper & Printing Presses Act)
5)1969年关于少数群体权利的总统委员会也保证了少数群体在宗教、文化和就业上的宪法权利。
03
其他与宗教相关的规定
1) 新加坡是多元宗教、多元种族社会,保护种族平等,推行保护不同种族文化的政策,比如:
在小学阶段推行母语学习政策,不同种族的孩子应该学习其母语,比如华族学华语,马来族学马来语,印度族学印地语或泰米尔语。
不同宗教的重要宗教节日列为公共假日。
2)社会生活上,不同种族混合的政策
新加坡的多元种族政策主要根据宗教信仰来划分,容易形成某一种族或宗教的聚集区,因此在住房上有特殊的政策安排。
所有公共住宿区(即政府提供的优惠住房,组屋)必须根据种族比例来安排,比如华族占80%,马来族20%,其他10%。
3) 新加坡在管理宗教事务时,国家认可的宗教组织将代表其背后的宗教群体,由官方认可的这些宗教组织来领导和管理本宗教的事务。比如伊斯兰教事务由穆斯林联合会(MUIS)来管理,佛教事务由佛教总会管理。
4)关于宗教用地的规定
大部分宗教场所的使用期限只有30年,且需要获得政府准证。如果到期,宗教场所的原用地将会根据市场进行拍卖,宗教团体可选择通过拍卖再次获得原址准证,或筹款向政府申请重新找地方再建宗教场所。
宗教团体需要向政府注册,且政府要求宗教组织要更加公开和汇报其财政情况。一些佛教团体和传统中国寺庙将其注册为慈善机构,而一些仍然保留私人土地权的组织则对其土地有无限使用权,比如在芽笼可以找到一些一楼是普通住宅,而更高楼层改造成寺庙的楼房。
位于组屋一楼的公共区域,比如庭院、过道,可用来举行宗教仪式,卫星城也有空间专门留给宗教用途。
在每个组屋小区,会有一些楼预留至少一间房可用来作为不同神灵的神龛,在特定的时间比如周二和周四下午6-8点,可用于灵媒作为做法的场所。
04
政治与宗教
新加坡虽然是世俗化国家,但是国家推行多元宗教文化。政治精英如李光耀曾推行“亚洲价值观”用以区别西方完全把宗教和国家隔离开的政策。
即使有混合了商业化和消费主义的考虑,宗教在新加坡的公共空间里是被大力推行的。
政客们即使不公开宣言或表明自己的宗教立场,也经常参加各种宗教场合,比如寺庙、教堂、清真寺等来推广和实行社区活动。也经常推崇宗教作为维护道德观和为社会提供有益的支持。
除了推行多元宗教对话(interreligious dialogue)作为维护社会凝聚力的有力手段,政府还经常直接或间接的利用多元宗教对话来维护公共空间的和谐。
二、关于新加坡模式的批判
01
限制宗教自由
新加坡在国际宗教自由指数排名上得分不高,比如政府利用国家权威和法律禁止过激传教和用宗教旗号发表政治言论,也不能随意发表对其他宗教的恶意言论。
禁止狂热传教,是对宗教权利的一种打压(虽然试图去让他人改教是允许的)。
02
宗教空间法规敌视宗教
中国宗教研究学者Kenneth Dean认为,新加坡的30年宗教场所准证要求,其实表明了新加坡的世俗模式对宗教的敌视。
在分配土地使用权时,更考虑商业利益而不是宗教人士需求,表明了宗教其实是在被边缘化。
不同宗教团体在争夺宗教土地使用权时,可能会引起不满和怨恨。人们对失去宗教空间的不满,一是不满有神圣意义的宗教场所被剥夺,二是不满与对国家力量对抗时人民的无力。
宗教场所的灵活性和创造力受限。在土地准则规定下,一些宗教场所把自己改造成文化教育中心和医疗机构或者慈善机构。一些传统本地文化和历史遗迹丢失。一些小的宗教场所合并,比如多个寺庙筹款购买一块地,共用一个宗教场所。一些不够资金购买新地或建新宗教场所的就此消失,或者失去信众,尤其是年轻信众减少。
03
为什么不满没有发展成冲突?
国家的土地政策对所有宗教都公平公正,没有歧视,所以也被宗教团体所认可。
政府成功利用意识形态领导权使宗教领袖接受国家政策。政府利用类似于“家长式的考量”和优先“物质-世俗”目标来领导国家。
宗教个体利用不同情绪和行为适用法来应对宗教空间的遗失。比如很多信众会用本宗教教义来为政府的行为合法化。
除了宗教场所重新安置政策,政府也禁止清真寺用扬声器和干预伊斯兰学校的宗教教育。比如政府会解释所有人都会被噪音影响,所以所有容易引起噪音的比如中国传统戏剧,葬礼仪式等都禁止制作噪音。而在干预宗教教育前,政府会和伊斯兰领袖协商改革细节,并给予穆斯林群体自主权。
政府强调国家意识,尤其新加坡作为一个小岛国的是“生存危机”问题,因此国家意识会超越宗教意识。
在教育和就业领域践行“精英治国”理念,因此可以中和由宗教和种族优先论引起的分裂。
政府的世俗管理受实用主义影响,而新加坡的实用主义主要侧重于经济发展,因此经济利益优先。
三、新加坡如何处理敏感问题
01
堕胎问题
基本上所有的宗教都认为堕胎是不道德的。为了应对宗教人士的反对,新加坡政府区分开了在这个问题上的宗教权利和个人权利。因此希望堕胎的女性在法律上应该被允许按照个人意愿来执行这个权利。同时宗教团体可以用自己的方式来影响信徒的“个人意愿”。这为意外怀孕但是因为特殊原因不能生育的女性提供了堕胎的权利。
02
安乐死
政府颁布法规规定,个人如果在意识清醒情况下,可在签署预先医疗指示(Advance Medical Directive, AMD)后执行安乐死。
03
干细胞研究
由政府发起的道德委员会公布了关于干细胞研究的相关规定,确定了生命开始的时间点是在受孕后。
04
人体器官移植
由于伊斯兰教义认为人体是真主赐予人类的礼物,是不可侵犯的,要维持人体的完整,所以政府在制定器官移植政策时有不同条例,穆斯林可以自愿选择是否遵循“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以及是否捐赠或接受器官移植。
05
5赌场与赌博
许多宗教是禁止赌博的,但是新加坡政府强调赌场和博彩业是重要旅游资源,因此承诺在度假村或商业中心的赌场会限制当地人进入,同时制定措施应对烂赌行为。
06
同性恋权利
同性恋权利至今仍是新加坡的一个禁忌话题,即使很多支持者要求保护LGBT群体的权利并要求同性恋婚姻合法。虽然新加坡政府公开要求反对对同性恋群体的职场歧视,尤其是军队和国民服务领域,但是一些行为如同性恋聚会是被禁止的。
07
色情行业
大部分宗教都认为卖淫是不道德的行业,应该取缔。但是新加坡认为,色情行业的买与卖都是个人选择,因此由于历史原因,芽笼是新加坡唯一合法的红灯区,色情行业从事人员需要有健康证和符合相关法规规定才可工作。
四、新加坡宗教发展的现状
01
扩大国际联系与影响力
就中国宗教寺庙来说,新加坡是联系东南亚、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的中心点。改革开放后新加坡的传统中国宗教人士帮忙中国南部重建寺庙系统,包括筹款重建寺庙、培养僧侣、恢复传统仪式等,而现在中国的宗教人士也加强与新加坡的联系,承接一些由于新加坡土地规定而失去寺庙的神像。
02
宗教融合
一些信奉基督教的华族仍然保留了传统中国的习俗和仪式,比如烧香和纸钱。
越来越多的华族参与其他宗教的宗教节日,比如大宝森节,也出席一些混合了华族、印度裔和马来族特色的宗教场所,比如洛阳大伯公寺。
03
新的宗教态度
越来越多的新加坡称自己信仰的是“内在的、私人的”宗教,即相信有神或创造者的存在,但是不跟随任何特定的宗教信仰或与宗教组织有正式联系。
新加坡华族改信基督教的比例比改信佛教或道教的比例高。
04
新宗教的兴起。
可能是对世俗化政策的一种回应或者是组织性宗教应对当代人情感需求的失败,越来越多新加坡选择信仰“新宗教”(New Religions)。
五、为什么新加坡如此重视宗教
01
历史因素
由于历史原因,新加坡一直是个多元种族、多元宗教的社会,宗教和谐关系着社会和谐。除了基督教徒外,新加坡的宗教选择和种族身份很多是相互关联的,因此宗教和谐与种族和谐关系密切。
殖民统治时期,殖民政府的宗教政策主要在于打击地下社团,如中国寺庙曾经是会馆、帮会(今叫黑社会)和贸易委员会的合体,所以殖民时期集中打击华族间的地下组织。
新加坡把帮会、寺庙藏武器和宗姓联系的商业活动视为违法。
02
国际影响
由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国际上与宗教有关的事件和冲突也会影响新加坡的宗教和谐。新加坡在预防宗教间、种族间的矛盾冲突非常敏感,因为历史上曾经有先例。
1950年代由一个叫Maria Hertogh的女孩的信仰问题而引起穆斯林和基督教徒间的冲突。
1964年5月13日先知穆罕默德生日的暴乱。
1987年,某天主教团体被指控为共产党人的隐藏所。
在美国发生911事件后,新加坡于2001和2002抓捕了与极端组织JI的成员。
六、新加坡宗教人口及特点
01
早期宗教概况
1819年英国人Stamford Raffles到达新加坡时,认为这个地方的人口为不超过150人的“海人”(orang laut)。
1933年Bartley认为新加坡的人口应该更多,而且还有华人。
1986年Bloom提出,新加坡的人口应为大概200人左右,包括一些“海人”家庭,一百多穆斯林渔民,和40多个负责胡椒和槟榔膏生产的华人。
实际上,在莱福士到达新加坡前,伊斯兰教、佛教、和中国宗教早已在新加坡传播。比如有记载的顺天宫建于1796年,相信是新加坡最早的中国寺。
早在19世纪,中国传统宗教跟随着中国移民来到新加坡,主要是来自中国南部,每个方言群体都建了自己的寺庙,比如福建话、广东话、客家和海南话。
除了来自欧洲的传道士,新加坡的天主教徒主要是由:华族里,一部分是由传统中国宗教改教天主教,一部分是本身在中国时已是天主教徒再移民新加坡(大部分是富裕商人)。印度裔里也是这种情况。
印度教也是1819年由于莱福士到达新加坡跟随着印度移民而来到新加坡。大部分早期印度移民在新加坡从事咖啡和蔗糖种植业。大概98%的劳工移民来自南印度。80%印度裔移民信奉印度教,其余20%为伊斯兰教、锡克教和基督教。位于南桥路(south bridge road)的印度庙是新加坡至今保存最早的印度庙。
02
目前的宗教人口
新加坡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人口普查,根据最近2010年普查结果,佛教是最大宗教人口,占总人口33.2%,穆斯林14.7% ,基督教(包括新教和天主教)18.3%,印度教5%,道教10.9%,无宗教人士17%。
新加坡穆斯林主要是逊尼派穆斯林(sunni),跟随沙斐尔(shafii)学派,在穆斯林团体里特定事务可实行伊斯兰教法(shariah law),比如家庭、婚姻等。
基督教徒主要有:天主教、主要的新教教会(Anglicans, Presbyterians, Methodists, and Lutherans),和新加尔文教派(Baptists, Brethren, and Bible-Presbyterians)。
印度教徒主要跟随南印度的风格。
中国传统宗教注重祖先崇拜。
佛教里,大乘佛教比小乘佛教更早出现在新加坡。日本派系的佛教,如创价学会 (soka association)在新加坡发展的很快。
殖民时期的人口调查并没有专门记录宗教人口,新加坡第一次系统性调查宗教人口是在1849年,当时记录的是中国宗教占52%,穆斯林41.6%,基督教3.5%,印度教2.8%。
由于1849-1921年间大量招募外国劳工到锡矿和橡胶种植园的政策,大量中国和印度移民进入新加坡。因此1921年的人口普查,中国宗教占69.4%,穆斯林17.3%,基督教5.2%,印度教5%。早期宗教团体更注重自己内部的事务,只有基督教会尝试向其他宗教人士传教,因此很多华人和印度人改信基督教,而马来穆斯林则不太受影响。
由于政府认为宗教人口分布没有太大变化,1931年是近代最后一次收集宗教人口数据,其后一直到1980年间都没有统计宗教人口。因此2000年的人口普查可见,基督教人口上升很快,而道教人口不断减少。2000年佛教为最大宗教人口占42.5% , 穆斯林14.9% ,基督教14.6% ,印度教 4.0%, 道教 8.5%,无宗教人士 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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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宗教人口特点
宗教与种族关系密切。99%的马来族信奉伊斯兰教,但是根据1990年的数据,有12%的印度裔也是穆斯林,所以马来作为民族种族有强烈的宗教同质性,但是穆斯林作为宗教团体,则更加多样化。印度裔也是一样,印度教为其主要信奉的宗教,但是也有一部分是穆斯林或者基督教徒。所以印度教徒(Hindus)作为宗教团体更有同质化,但是印度人作为种族群体则更加多样化。
华族的宗教多样性在新加坡所有种族里最为多元。传统中国宗教如佛教和道家仍然是华族的主要宗教,但是基督教已经替代道家成为华族第二大宗教。也有一部分华人表示没有宗教信仰。更多年轻华人选择基督教而不是道教,或者是选择no religion。更喜欢用英语和接受西式教育的华人更倾向于选择基督教,而习惯用华语和接受华文教育的华人则倾向于中国宗教。
七、新加坡伊斯兰教政策
1. 新加坡的穆斯林管理主要通过穆斯林法律管理条约(Administration of Muslim Law Act )和新加坡伊斯兰教宗教委员会(MUIS)进行。
2. 穆斯林政策
通过教育政策来提高穆斯林的教育水平。为穆斯林领袖,特别是Ustazs提供教育提高项目。
穆斯林有权组织自己的宗教教育。因此穆斯林除了参加公立的世俗教育外,还可以参加伊斯兰学校的宗教教育。
立法保障穆斯林女性的权益,如保障安全、接受教育机会、鼓励自由婚姻、拒绝安排式婚姻。
穆斯林女性有权选择是否带头巾,除了一些需要穿制服的场合不能佩戴头巾外,均可自由选择。不可佩戴头巾的场合有:需要穿校服的公立学校、护士、警察和其他需穿制服的公务员职位。
新加坡保留了殖民时期禁止向穆斯林传教使其改教的法规,同时不在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规范里,因为穆斯林无法自由选择是否改信其他宗教,如要改教须向宗教法庭申请。
新加坡的穆斯林,在生活的一些领域里,受公共法律管理,而宗教相关的事务则由伊斯兰教法庭负责,但是限于穆斯林婚姻、离婚、遗产和其他家庭事务。
3. 新加坡伊斯兰教宗教委员会(MUIS)与政府的关系
MUIS负责指导新加坡总理所有关于伊斯兰教的事务,同时向政府传达穆斯林群体的意见。政府则提供财政资助帮忙修建和维护清真寺。
在穆斯林法律管理条约指导下,新加坡总理可在与MUIS协商后,指定新加坡的穆夫提(mufti,伊斯兰教法权威和领袖)。
MUIS有权发布fatwa,即由伊斯兰领袖对穆斯林群体有指导意义的指令。Fatwa通常是对紧急事件或古兰经和先知穆罕默德传统里没有明确指导的补充。
新加坡Fatwa委员会主要采取shafii教派的法律解释。